《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zhí)行)條例》(第645章)(《條例》)及《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zhí)行)規(guī)則》明年1月29日正式生效,將容許內地與香港民商事案件判決互認。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午(18日)於社交平臺發(fā)文,對《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安排》)表達錯誤及具誤導性理解的評論進行澄清。他指,互認安排生效後,內地判決並不會在香港自動生效,香港法院必須信納提出申請的內地判決符合本港《條例》的要求,才可發(fā)出登記令。
林定國在文中表示,近日留意有評論對《安排》的內容表達錯誤及具誤導性的理解,不管動機為何,認為必須及時回應一下,以正視聽。
林定國說,有評論錯誤指出,根據(jù)《安排》,內地的判決會「自動適用於香港」,香港法院「可以根據(jù)內地的判決結果,不用重新審理,直接強制凍結『當事人』的香港資產(chǎn)」。但這是完全錯誤的理解,當《安排》生效後,內地判決並不會在香港自動生效,因為內地判決的勝方必須先向內地法院申請有關判決的副本以及證明書,連同《條例》訂明的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登記有關判決。而香港法院必須信納該判決符合《條例》的要求,例如該判決是真確及在內地已經(jīng)生效,才可發(fā)出登記令。
林定國指出,更重要的是,登記人必須通知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讓其考慮是否要按《條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廢登記的申請。為保障另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條例》亦清晰和具體地訂明了作廢登記的理由,包括當事人在內地未被傳召出庭或未獲得合理機會抗辯、該內地判決是以欺詐手段獲得,或者當事人早在內地法院受理案件前,已經(jīng)在香港就同一訴訟因由展開法律程序等。如果登記令沒有被作廢,當事人才可以以內地法院判決為基礎,通過其他法律程序進一步申請在香港強制執(zhí)行相關的內地判決。
兩地並不會「共享司法信息」
另外,對於有評論錯誤指出,兩地將會根據(jù)互認安排「共享司法信息」,林定國澄清,《安排》只涉及兩地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而申請人必須向原審法院申請判決書副本和證明書,再提交予另一地法院申請執(zhí)行,這個申請執(zhí)行判決的機制絕非由兩地司法機構交換資訊,因此並不會出現(xiàn)「共享司法信息」的情況。
林定國說,事實上,相關安排在香港並非新鮮事,亦符合國際原則。首先,在香港承認及執(zhí)行由其他司法管轄區(qū)包括內地作出的民商事判決,並非新鮮的事物,在普通法制度下已有既定原則及程序,只是程序相對較為複雜和費時。
林定國表示,就內地的民商事判決而言,香港早於2008年已經(jīng)實施《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zhí)行)條例》(第597章),但適用範圍比《條例》狹窄,只適用於當事人訂立書面管轄協(xié)議的情況。就外國的民商事判決而言,《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zhí)行)條例》(第319章)更是早於1960年就已經(jīng)實施。而現(xiàn)行第319章和第597章所訂立的登記機制與《條例》訂定的基本一致,同樣是優(yōu)化普通法原有程序,一方面為債權人提供更便捷的方法,另一方面為債務人提供嚴謹?shù)谋U稀?/p>
林定國指出,再者,《條例》的基本原則,包括上述的登記作廢理由,與國際通行的相關規(guī)定(包括2019年《海牙判決公約》)也是基本一致。如上述,在普通法下,當事人一直以來都可以在香港以外的其他普通法地區(qū),例如新加坡、英國、澳大利亞等,申請認可和執(zhí)行在其他司法管轄區(qū)(包括中國內地)法院作出的判決。例如,按中國與新加坡在2018年簽訂的相關諒解備忘錄中所確認,新加坡法院可按普通法原則,承認及執(zhí)行內地法院判決。實踐中,確實已有內地法院判決獲新加坡法院批準在新加坡執(zhí)行。
林定國表示,《安排》的實施會鞏固香港作為國際法律服務及爭議解決中心的競爭力,充分保障及公平地平衡參與跨境業(yè)務當事人(不論是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最後,林定國說,律政司將會與最高人民法院於《安排》實施當日(即2024年1月29日)舉辦研討會,邀請兩地的專家進一步介紹《安排》訂立的機制。他歡迎各界人士屆時出席,加深了解《安排》的內容和作用。此外,律政司亦十分樂意與其他有興趣對《安排》多了解,無論是來自何地或背景的朋友,作進一步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