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今日(5日)表示,政府已完成檢討發(fā)出車輛登記細節(jié)證明書(證明書)的程序,將於1月8日起實施優(yōu)化安排,列明申請人須用於7個指明範圍,當中未有包括傳媒採訪報道,惟同時引入例外情況的申請程序,如果涉及車輛的擁有權或車輛的使用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可提出書面申請,運輸署長會衡量是否正當,以及申請涉及的公眾利益是否大於車主的私隱權和社會的合法權益等,決定是否批準。
運輸署在優(yōu)化安排中明確列出設立車輛登記冊(登記冊)的3項目的,分別是規(guī)管車輛的使用,供執(zhí)法機關履行職責,以及向因受車輛的擁有權或車輛的使用直接影響,而需要確定該車輛資料的人士提供有關資料。
查冊須用於7個指明範圍
根據(jù)設立登記冊的目的,運輸署只會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發(fā)放證明書,包括申請人為該車輛的登記車主;或申請人聲明,他已獲得該車輛登記車主的書面同意索取有關證明書,而有關資料只會用於登記車主的書面同意中指明的用途。申請人亦須向運輸署述明該車主的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公司註冊證號碼∕公司編號。所提供的車主資料必須與運輸署的記錄相符;或申請人聲明,他(或其主事人)的權益因該車輛的擁有權或該車輛的使用而直接受到影響,因而需要確定該車輛資料。有關資料只會用於買賣車輛,保險索償,賠償/申索,糾正車輛出現(xiàn)於不適當?shù)胤降膯栴},追討費用∕罰款∕收費和償還涉及個別車輛的貸款,車輛涉及法律程序,及安全召回用途。
運輸署將提供查冊指引
運輸署將會就申請證明書的安排提供《申請車輛登記細節(jié)證明書的指引》(《指引》),說明有關申請程序、可獲發(fā)放證明書的指明用途及其詮釋和參考例子、注意事項等,供申請人參考。
運輸署指,實施優(yōu)化安排後,申請證明書的程序將得到完善,署方將可以進一步降低登記冊上的資料被誤用或濫用的風險,加強保障登記車主的私隱。
傳媒採訪報道可透過「例外情況」提出書面申請
如申請人認為其申請雖然不符合上述指明條件,但基於其他涉及車輛的擁有權或車輛的使用,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情況而需要確定該車輛的登記細節(jié),希望運輸署署長可作特別考慮發(fā)放證明書,申請人可透過書面陳述的方式提出例外情況申請。有關提出例外情況申請的詳情亦會載於《指引》。紙本申請表格及網(wǎng)上申請的安排不適用於例外情況申請。
運輸署署長李頌恩表示,傳媒採訪報道可透過「例外情況」的途徑提出書面申請,需列明申請目的、將如何使用相關資料、披露的方法,及如何確保資料不被濫用,並無其他渠道得到資料。
李頌恩指,無客觀指標衡量何謂重大公眾利益,要視乎個案而定;又指會盡快處理申請,但審批時間要視乎申請人提交的資料是否充足。
網(wǎng)上申請證明書系統(tǒng)8日起重新開放
為配合落實優(yōu)化安排,網(wǎng)上申請證明書的服務將於1月5日下午5時至1月8日上午8時59分暫停,以作系統(tǒng)更新,並於1月8日上午9時起重新開放,接受網(wǎng)上申請;經(jīng)修訂的TD318表格(Rev. 01/2024)將於優(yōu)化安排的實施日期,即1月8日起開始使用。由1月8日起,運輸署只接納以經(jīng)修訂的TD318表格(Rev. 01/2024)提出申請(例外情況申請除外)。如於1月8日起仍以現(xiàn)行版本TD318表格(Rev. 10/2019)提出申請,運輸署將不會處理有關申請,並會退回予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