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漢
近年香港多次因惡劣天氣而發(fā)生水浸、山泥傾瀉等事故,一次又一次地上演一小撮自私市民在極端天氣下尋求所謂「刺激」、刻意與大自然作對的鬧劇。為了防止類似鬧劇再發(fā)生,同時為了保護救援人員,政府早前呼籲市民切勿在惡劣天氣下「追風逐浪」,警告若無視勸喻會果斷執(zhí)法和檢控。政府亮明底線,做法正確,但還是略嫌溫和,一定要加「辣」,尤其是要求被救者支付搜救費,甚至一旦有救援人員傷亡,必須負上刑責。這樣才可有效阻嚇那些自私之徒。
香港人質(zhì)素高,絕大多數(shù)市民都懂得為人設(shè)想,但確實也有一些奇葩,喜歡做一些累人累己的事。例如有人喜歡在雷暴警告生效時攀山,有人喜歡在八號風球期間在岸邊「追風」,也有人雖然在天氣良好時行山,卻在看到有路牌寫著「此路不通」的情況下繼續(xù)前行,一旦迷路,就呼天搶地要人幫忙。他們之所以這樣做,相信是為了追求刺激或「貪玩」,或者高估自己應(yīng)對危險的能力。無論出於什麼原因,皆有一個共通點:愚昧。因為一些人愚昧,導致當局在截至去年9月的3年中,曾進行35次山嶺或水面救援。
事實上,搜救行動的成本和風險是不低的──除了威脅救援人員的安全,當局亦須為了應(yīng)對這類不負責任的行為而抽調(diào)人手,有可能影響其他更重要的救援工作。還有一點是,相關(guān)費用出自公帑,換句話說,大多數(shù)守法自律的市民,用自己的「血汗錢」去拯救不負責任的人。
可考慮徵收「拯救費」
早前,保安局副局長卓孝業(yè)在記者會上說,現(xiàn)時法例賦予當局有需要時封閉海灘或郊野公園,若有人未經(jīng)許可進入屬違法,比如違反沙灘禁令者,可罰款2000元及監(jiān)禁14天。筆者認為,儘管不能說上述罰則毫無阻嚇力,但在入息中位數(shù)高達21200元的香港,僅罰2000元似乎太少了。此外,相當於放一次「大假」的14天刑期,似乎亦不足以令人深刻反思己過。
筆者建議,當局可向在惡劣條件下要求拯救的人徵收「拯救費」,以此增加自私的成本,收阻嚇之效。事實上,海外也有類似做法,例如日本埼玉縣政府自2018年起,對需要派直升機搜救的求救者收取每5分鐘5000日圓的費用,希望減少因登山者未做好準備而引發(fā)的意外。美國一些州份、法國也有類似規(guī)定,值得香港效法。未來,建議港府規(guī)定:如果市民在明知天氣惡劣或條件不許可下,仍然決定進行高風險活動,所有因此而產(chǎn)生的搜救費必須由要求救援者支付;如果過程中有搜救人員殉職,有關(guān)人士可被控以過失殺人。對於自私自利的人,一定要用重典。(中通社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