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子文
高等法院就恐襲殺警「屠龍小隊」案作出判決,首被告黃振強被判監(jiān)13年6個月,主腦吳智鴻被判監(jiān)23年10個月。法官形容殺警計劃周詳,不理他人死活,惡毒之處非筆墨所能形容?!竿例埌浮故敲逼鋵嵉目植乐髁x行動,暴徒目的是製造大規(guī)模傷亡,其所為不單是反政府,更是反人類反人性,泯滅人性,令人髮指。
恐襲在全世界都屬於極其嚴重的罪行,法庭的判決向社會發(fā)出香港將嚴懲任何恐襲罪行、對於恐怖主義「零容忍」的清晰信號。通過此案的審理,香港各界更加看清,黑暴為達到其政治目的,不惜把香港綁上犯罪戰(zhàn)車,不惜犧牲廣大市民性命,不惜毀壞香港繁榮穩(wěn)定。雖然在警方的有力打擊下「屠龍小隊」圖謀功敗垂成,但事件卻讓市民更加明白,香港如果沒有撥亂反正、由亂到治,繼續(xù)任由黑暴、亂港分子肆虐,必將有更多市民受害,香港必將陷入無日無之的混亂之中。
「屠龍案」涉及的罪行最高刑罰為終身監(jiān)禁,考慮到一些被告轉(zhuǎn)做控方證人或認罪,刑期有所扣減,但法庭判決已經(jīng)清楚反映了案件的嚴重性,更加警示各界,對於恐怖主義必須除惡務(wù)盡,香港法庭對於相關(guān)罪行必定以重量刑,不管行動最終有否成事,不管他們有什麼理由,犯人都必將面對沉重的刑罰。
事實上,「屠龍案」不但是一起針對警員的有組織施襲,更是一場針對大批無辜平民的恐襲,涉案的暴徒完全知道行動目的,完全認同及配合,最終行動失敗不是因為暴徒的良心發(fā)現(xiàn),而是天網(wǎng)恢恢,案件是毫無疑問的恐襲,法庭參考國際社會的恐襲判決,以重量刑是理所當(dāng)然。
恐怖襲擊反人類反人性
為什麼說「屠龍案」反人類反人性?原因是其不只「屠龍」,更志在「屠民」?;氐桨盖?,「屠龍小隊」的前身是通訊軟件Telegram中部分示威者建立的「荃灣示威群組」,此後經(jīng)過人員挑選成立「屠龍小隊」。「屠龍小隊」領(lǐng)導(dǎo)者黃振強曾供稱,「屠龍小隊」意為「連警方速龍小隊都可以屠」,小隊中有多人曾赴臺灣接受退伍軍人的軍事訓(xùn)練,還曾前往西貢測試手槍及長槍,組裝土製炸彈,早已備有真槍實彈。其計劃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發(fā)起遊行期間,在灣仔布下兩個炸彈陷阱,小炸彈首先在英皇中心外引爆,迫使警員沿軒尼斯道退後至大炸彈的位置,再由案中被告蘇緯軒負責(zé)在高處用AR15以長槍射擊警員,繼而引爆大炸彈,造成現(xiàn)場警員以及大批民眾的傷亡。
這個計劃被告已承認是真有其事,其計劃不只是針對警員襲擊、搶槍,更是要在「民陣」遊行期間在灣仔鬧市引爆炸彈,涉案炸彈威力達到半徑400米,當(dāng)時周遭市民成千上萬,兩個炸彈加上高處的射擊會造成多大的傷亡可想而知,從案情而論毫無疑問這是一起恐怖襲擊,目的是製造大規(guī)模的傷亡,參與者都是恐怖分子,這就是「屠龍案」的本質(zhì)。了解到這個性質(zhì),就明白為何律政司要首次引用《聯(lián)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進行檢控,就是因為案件是名副其實的恐怖襲擊,不以重罪重罰不足以顯示其嚴重性。
對於恐怖襲擊罪,全世界判刑原則都是一致:從嚴不貸,以儆效尤,例如2013年4月15日釀成3人死亡的波士頓馬拉松炸彈襲擊案,兇徒是兩兄弟,哥哥在逃避警方追捕時被擊斃,弟弟被捕後控以使用大殺傷力武器等罪,被法庭判處死刑,犯人及後上訴,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審理死刑上訴時說,被告犯下十分惡劣的罪行,所以恢復(fù)其死刑判決。西方國家處理恐襲都不會講什麼人權(quán),基本都是以最重判罰,原因是以恐襲的嚴重性,什麼人權(quán)自由都不是為暴徒開脫的理由。
「屠龍案」對香港的最大警示,是港人過去以為恐襲離自己很遠,但其實危機卻是近在咫尺,極端政治思想隨時演變成極端行動以至恐怖主義,就如2019年的「黑暴」,要對恐襲防微杜漸,既需要警隊的「守城」,更重要法律的阻嚇,全民的戒備。香港已建立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及機制,社會各界更要珍惜這來之不易的安定和法治環(huán)境,自覺地維護法治、保障國家安全,全力投入拼經(jīng)濟、惠民生之中。